发布时间:2022-11-04 17:46: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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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21年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工作已于6月30日顺利完成。共为全市6601个单位、45.8万名缴存职工结算利息2.61亿元,同比增长11.11%,人均结息570元。现全部利息已准确、足额计入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会发现多了一笔钱,
2021年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工作已于6月30日顺利完成。
共为全市6601个单位、45.8万名缴存职工结算利息2.61亿元,同比增长11.11%,人均结息570元。现全部利息已准确、足额计入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会发现多了一笔钱,业务类型为年度结息。
查询方式:可以通过、手机APP、网厅、支付宝市民中心等渠道查询
2021沧州公积金缴存基数开始调整
一、调整时间
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调整内容
1、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核定标准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0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沧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567.67元)的3倍(19703元),最低不应低于2020年度沧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790元)。缴存职工实际工资低于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核定标准
(1)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以按照沧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沧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
(2)个人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20年度沧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941元),最高不得超过2020年度沧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19703元)。
3、外地转移来沧企业职工缴存基数核定标准
外地转移来沧企业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办函(2015)29号)精神,执行企业注册地缴存基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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