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2年以上(含2年)的城市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家庭在本市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一人户家庭,申请人未满35周岁。
(2)结婚未满3年(申请人满35周岁的除外)。
(3)离异未满3年(申请人满35周岁的除外)。
(4)申请家庭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至申请日,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5)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6)申请家庭在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