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21 03: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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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21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以下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的;(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21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以下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的;
(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五)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七)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提取父母公积金的;
(八)拥有合法产权住房,并缴纳物业费的;
(九)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四)离休、退休的;
(十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申请提取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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