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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黄骅渣土车运输管理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0 06:22: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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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车运输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区渣土运输的综合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主城区管理范围内(东至第一大街,西至海

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车运输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区渣土运输的综合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主城区管理范围内(东至第一大街,西至海华大街,南至朔黄铁路,北至南排河),凡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和准运证的渣土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渣土处置运输活动。

二、本通告所称的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砂石料、炉渣等流散物体及其他废弃物。

三、经准予运输的渣土运输车辆,要严格按照审批路线密闭运输,将渣土运至指定倾倒地点,严禁私自改变运输路线,随意倾倒或沿途抛撒。

四、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源头管理,遵守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工地出口安装不少于两组的自动高压冲洗设施、门禁设施,且冲洗设施与门禁联动,按规定设置最低冲洗时间,冲洗时要将车身两侧及后车箱板全部冲洗到位,确保车辆出场干净;工地出入口要达到硬化要求,安装能够满足与渣土智能管控平台相对接及符合功能所需的可视化监控设施;配备移动式雾炮机进行降尘作业。

五、住建部门及辖区乡镇、街道办要加强对各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对管理区域内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违规使用无建筑垃圾处置证和准运证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开发企业及施工单位,依法纳入企业诚信档案进行监管。

六、城管、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部门将建立联动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规企业、车辆和暴力抗法、非法阻工等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黄骅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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