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应调整租金。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保障条件:
1、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2年以上(含2年)的城市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家庭在本市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一人户家庭,申请人未满35周岁或年满70周岁。
(2)结婚未满3年(申请人满35周岁的除外)。
(3)离婚未满3年(申请人满35周岁的除外)。
(4)申请家庭原住房建筑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至申请日,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5)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6)申请家庭在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