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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南皮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各类聚集性活动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23-04-10 19:4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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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点击附件,可下载表格附件1:婚丧嫁娶类聚集性活动事宜审批备案表(乡镇、村适用)附件2:婚丧嫁娶类聚集性活动事宜审批备案表(城区各小区适用)附件3:会议、培训等其他聚集性活动事宜审批备案表关于加强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各类聚集性活动管理的通告各党政机关

点击附件,可下载表格

附件1:婚丧嫁娶类聚集性活动事宜审批备案表(乡镇、村适用)

附件2:婚丧嫁娶类聚集性活动事宜审批备案表(城区各小区适用)

附件3:会议、培训等其他聚集性活动事宜审批备案表

关于加强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各类聚集性活动管理的通告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聚集性活动的管理,防止交叉感染,降低病毒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强化活动管理

(一)提倡婚事、丧事简办。举办婚礼、生日、满月、周岁、乔迁、开业、店庆、寿诞等喜庆事宜,操办丧事倡导从速从简,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其他聚集性活动非必要不举办。倡导非必要不召开、不举办、不组织线下大规模会议、论坛、培训和大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展销会、群众性公益活动、商业促销等大型聚集性活动。

二、加强信息报备

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对确需举办的各类聚集性活动,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提供场所谁负责”、“管行业管防疫”要求,做好各类聚集性活动的审批备案工作。

(一)婚丧嫁娶活动

1.报备程序。

婚礼、生日、满月、周岁、乔迁、开业、店庆、寿诞等喜庆事宜及丧事事宜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小区包联单位)备案审批”程序执行。喜庆事宜活动举办人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乡镇(小区包联单位)审批备案,丧葬活动随时进行审批备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办活动的,同时向所在单位进行报备。

2.报备需提交材料。

①《婚丧嫁娶类聚集性活动事宜审批备案表》(见附件1或附件2);②场所码复印件;③承诺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过程管理。

①要严格控制聚集人数,一般不超50人,提倡仅邀请至亲参加,尽量不邀请外省亲属参加,不得邀请7天内有高中低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参加,不得邀请健康码为红、黄码或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人员参加。对县域外来南返南人员严格履行报备程序。要规范落实测温、扫码、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

②各乡镇、各小区包联单位要对辖区内村(居)民婚丧嫁娶类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指派专人跟踪管理,督促落实个人防护、环境消杀等各项防控措施,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及时予以提醒整改。

(二)会议、培训等其他聚集性活动1.报备程序。

会议、论坛、培训、演出、赛事、展览、展销等聚集性活动,按照“举办单位申请,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批”程序执行。

2.审批单位。

举办方为村(小区)的活动,由乡镇(小区包联单位)负责审批;

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活动,由县防控办负责审批;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活动,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报备需提交材料。

①《会议、培训等其他聚集性活动事宜审批备案表》(附件3);②场所码复印件;③承诺单位负责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过程管理。

①要严格控制会议、培训等活动人数,举办方和承办方要通过提前预约引导、分时段进出、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规范落实测温、扫码、验码、消毒通风以及戴口罩、分餐制、保持安全距离等防控措施。县域外来南返南人员严格履行报备程序。

②审批单位要对审批同意的各类聚集性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指派专人跟踪管理,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及时予以提醒整改。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宣传引导。

要广泛宣传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人员聚集的风险性,提高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意识,引导群众转变观念,非必要不举办、不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营造全民参与、支持疫情防控的社会氛围。

(二)党员干部带头。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动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示范带动身边亲友群众非必要不举办、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三)压实各方责任。

严格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城区各小区包联单位对辖区或包联小区内各类聚集性活动管控负总责,严格做好活动报备和指导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责任,结合行业特点分类制定管控工作方案,严格规范报备和监管。各单位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非必要不举办、非经批准不举办各类聚集性活动。

(四)强化监督问责。

对不配合、不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逃避防疫管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及后果的,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违规操办、参与各类聚集性活动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追责问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后续根据疫情形势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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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