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行期间,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通过电子抓拍或现场处罚的方式,处以一百元罚款。
扩展阅读:
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沧气领办[2021]2号)要求,经河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批准,决定于2021年1月4日18时解除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非营运车辆禁限行措施一并解除。
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